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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卖车未办理过户 保险责任是否终止
2008-07-16 20:44:12  作者:wangshijie  来源: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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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某单位购车后向保险公司投保,保险期限一年,即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止,保险额为15000元。2006年元月,该单位将汽车转卖给个体户肖某,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和车辆过户手续。肖某使用三个月后,又转让给祝某。肖慌称保险手续遗失(其实该单位未将保险单给他)。祝某于3月20日以保险单遗失为由,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手续。接待人找到该车原保单存根后,未请示领导,擅自为祝某补办了保险证。2006年6月24日,该车由雇请司机刘某驾驶跑长途运输,途中与外地个体户汽车相撞,致对方车损严重。事故经当地交警裁定,祝某应负完全责任,赔偿对方损失12800元,祝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,保险公司以祝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。
 
   
     分析

   
 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除货物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,无须争得保险方同意外,经保险标的过户、转让或出售,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,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,否则从保险标的物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,保险责任即行终止“。

   
     结论
   

     本案中,保险车辆几经转让,均未正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,也未“事先书面通知保险方“批改。基于此,投保方某单位已经构成违约。保险责任自汽车转卖给肖某时即行终止。无论是祝某还是该单位均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。


本文引用地址:http://www.xiuche.com/changshi/2008/0716/content_13804.htm

责任编辑:wangshiji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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